为进一步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石台县出台《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全面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该县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来源主要包括村集体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闲置资产、发展优势产业、投资收益等。财政转移支付、社会捐助、村级集体光伏扶贫电站收入、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处置、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的收入等不计入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 该县要求,奖励对象为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保持收益总量不减的村,对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给予奖励(不包括选派干部、挂职干部、选调大学生村官)。建立人员负面清单,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以及乡镇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的村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按本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5万至10万元,10万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3个区间设立基本奖,分别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30%、40%、50%给予奖励。村级集体经济自主(村“两委”干部以村级集体名义领办、创办公司、合作社或电商,组织、主导生产经营或销售,非发包、租赁、出售村级集体资产)年经营性收益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除按村干部年基本报酬规定比例奖励之外,可按不超过自主经营性收益的20%给予村干部奖励。 同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奖励金发放需要通过村级申请、乡镇审核、会议审议、对外公示、备案管理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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