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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107-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05
废止日期: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07-05 10:03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环罚〔2021〕10号

 

安徽省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RL8BB16

地址:石台县大演乡新唐村大坑口   

法定代表人:柯长征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陈述申辩和采纳情况  

2021年6月22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石台县大演乡新唐村大坑口新建一条沥青铣刨料回收利用生产线,经执法人员调阅该企业《年产20万吨公路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现新建的沥青铣刨料回收利用生产线不包含在《年产20万吨公路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未批先建”情形。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6月24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停字2021〕3号)。

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6月30日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法〔2021〕10号)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日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事先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一年内没有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0%。

现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共计壹仟伍佰壹拾元(¥151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石台县财政局    

账号:              20000075590710300000106                 

三、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