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石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江生
解读时间: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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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深做实“百千万”工程扎实开展“六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池州市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抓实“六项行动”
推动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兴村”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激励考核,激发发展动力,不断激发基层干部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内生动力。
(二)依据。1.《池州市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抓实“六项行动” 推动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兴村”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五条第2个方面: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村民利益联结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内部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益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和村级组织管理费后,集体成员按股权分红。探索建立经营管理绩效与村干部收入挂钩机制。具体奖补工作由各县区细化标准,规范流程,严格考核后奖补。2.参考《宁国市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指导意见(试行)》。3.结合石台县实际制定具体的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以深入推进全县基层组织强基工程为契机,充分发挥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和合作社的作用,大胆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自身“造血”功能,实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集中乡(镇)、村干部精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总量提升、质量提效、实力增强,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提供坚强的物质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集体经济办6月下旬起草了《石台县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初稿。7月5日,由县政府办书面下发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和各乡镇意见。7月6日,县政府办召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和各乡镇参加的征求意见,参会单位对《暂行办法》提出了部分修改内容,会后给予了采纳修改。7月22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暂行办法》,同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工作目标
激发全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以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和实现形式为目标,全面清理盘活村级资产资源,充分发挥集体效益,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
五、主要任务
根据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基本奖和一次性奖。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指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达到10万以上,且增长较大的村(年度收益增量超过2万元),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按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增量的20%比例奖励村干部。
(2)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指集体经营性收益在5万以上(含5万元),且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总量不减的村。
1、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30%给予奖励。
2、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40%给予奖励。
3、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村干部年基本报酬的50%给予奖励。
4、村集体经济自主(村两委干部以村集体名义领办、创办公司或合作社,组织、主导生产经营或销售,非发包、租赁、出售村集体资产)年经营性收益在10万元以上的,在第2、3款规定奖励之外,可按不超过自主经营性收益的20%给予村干部奖励。
原则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奖励资金发放的总额不得超过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的30%,总量不超过20万元。
(3)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总收益首次达到20万元以上的村,给予村干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奖励对象。指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不包括选派干部、挂职干部、选调大学生村官。
(5)科学分配奖励资金。除按村干部年基本报酬比例计提之外的奖励资金,原则上奖励村“两委”正职每人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一肩挑”的不超过奖励资金的40%);其他村干部根据发展集体经济绩效大小由所在村自行研究确定,要统筹考虑当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 强化程序意识。各乡镇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纪监督。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真实性、有效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