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
报来的《石台县泉坑电石用灰岩矿600万吨/年扩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和池州市工程咨询院评审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郑村村,购置鄂式破碎机、双齿辊破碎机等灰岩矿开采及破碎生产设备,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进行开采,同时新建车间、库房等,建筑面积约10200平方米,形成年产600万吨灰岩矿开采加工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总投资27095.44万元,项目建成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当量值3764.30吨标准煤、折算等价值5676.26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费电1044.22万千瓦时,柴油1696.51t,液化气5.23t。该项目采取相关节能措施后,年节约电54.99万千瓦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切实组织和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四、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备、备案前置条件,相关审批、核备、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及时申请我委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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