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补贴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索引号: 11341822752961680F/202411-00012 组配分类: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发布机构: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贴申请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22
废止日期: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贴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22 10:08 来源: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补贴依据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202363)

二、补贴对象

1、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3、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农村产业带头人或其经营的主体。



三、补贴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单环节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 40%、 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和不超过 130 元。 对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单个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补助资金上限为 10万元, 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申办材料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经乡镇审核、并附相关材料后(实施方案或项目计划书等内容),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再次进行复核,并在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批复后实施项目;项目竣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单位。

六、受理单位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石台县城关仙寓路3号)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受理电话

0566-6020796

九、监督渠道

0566-602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