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依据
二、补贴对象
1、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3、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农村产业带头人或其经营的主体。
三、补贴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单环节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 40%、 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和不超过 130 元。 对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单个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补助资金上限为 10万元, 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申办材料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经乡镇审核、并附相关材料后(实施方案或项目计划书等内容),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再次进行复核,并在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批复后实施项目;项目竣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单位。
六、受理单位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石台县城关仙寓路3号)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受理电话
0566-6020796
九、监督渠道
0566-602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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