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106-00030 | 组配分类: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石台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审核依据 |
应提交审核的材料 |
审核时间 |
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交还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2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采矿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3 |
行政处罚 |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19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0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2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3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4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6 |
行政处罚 |
对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7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或越界勘查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滚动勘查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0 |
行政处罚 |
对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不开始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1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2 |
行政处罚 |
对仿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6 |
行政处罚 |
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0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1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5 |
行政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6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7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以及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1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5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7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管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59 |
行政处罚 |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1 |
行政处罚 |
对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2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3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4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5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6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或者擅自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䠺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3 |
行政处罚 |
对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4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5 |
行政许可 |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6 |
行政许可 |
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7 |
行政许可 |
地图审核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8 |
行政征收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79 |
行政征收 |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80 |
行政征收 |
探矿权使用费征收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81 |
行政征收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82 |
行政征收 |
耕地开垦、复垦费征收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83 |
行政征收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
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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