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石台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技经信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县科技经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经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 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第五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县科技经信局的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领导分工;
(二)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和电子信箱);
(三)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科技、经济、商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四)重要工作情况;
(五)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及保留项目的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
(六)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廉政规定以及举报电话;
(八)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公开信息等。
第六条 下列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县科技经信局信息公开网;
(二)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告栏、公开栏等;
(四)政务公开平台、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五)其它方式。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及相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结果情况;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五)局机关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向局内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召开委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或专题会议;
(二)会议纪要、信息简报;
(三)局内公告栏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主管股室。各股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送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网站发布,并可同时通过其它渠道发布。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县科技经信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县科技经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五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报局领导阅批后,分有关股室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不属于县科技经信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形式:
(一)以文书、图书、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三)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者磁盘复制件;
(四)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五)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股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股室主要负责人,由局分管局长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局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并作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会同有关单位代表委机关依法应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