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石环〔2021〕68号
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经研究,现将《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0月21日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实际,特制订典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石台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法制审查工作组负责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在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选择的典型案例应具有学习教育意义、社会反响较大、案情复杂等标准。
第五条 法规宣教科应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行政执法案件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归档,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六条 备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 法制审查组对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应当进行审查,组织论证。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1)首页。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
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3)尾页。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编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对生态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要进一步分析研判,查找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败诉案件作为反面案例,分析错误的原因。
第十条 积极开展案件自查、总结、案卷说理等方面工作,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适时组织对典型案例库进行更新完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上级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本级不一致的;
(四)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五)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六)其他法定事由应当清理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