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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同意石台县石泉砂石堆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6
废止日期:
关于同意石台县石泉砂石堆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8-06 10:10 来源:石台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水〔2021122

关于同意石台县石泉砂石堆场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的批复

 

石台县昌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212号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以及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和专家审查意见,现作出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以丁莘河为取水水源,取水口位于丁香镇石泉村(坐标为:东经117°18'16.6",北纬30°11'29.3"采用管道水泵方式取水,设计日最大取水量为79.44m³/d,核定年取水量为2.3

二、本项目无退水。项目水经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喷淋、车辆冲洗等,无外排,不设排污口

三、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要求,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强化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同时加强取水口水量、水质监测,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取用水安全。

四、取水工程竣工后,须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计量设施,并提交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五、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六、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项目未通过审批、核准,或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石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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