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江合无机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NL86R73
企业地址:石台县小河镇郑村
企业法人:xu yu kun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弃石项目车间喂料口未按照环保验收要求采取“三面一顶”降尘措施。
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经《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15%。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大写)。
三、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王斯琪 电 话:14755533344
地 址:石台县曙光东路环保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 245100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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