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103-0003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8
废止日期: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3-18 08:34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TQM4T1D

企业地址: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   

企业法定代表人:钱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6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原料堆场未建设大棚,大量原料采用不完全覆盖措施,两处成品物料露天堆放,未入库贮存;

2. 生产车间未封闭完全,细砂回收生产线露天设置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10%。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壹万元(大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10%。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贰万元(大写)。

故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共计叁万元整(大写)。

三、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王斯琪                话:14755533344     

 址:石台县曙光东路环保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  245100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 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