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2021〕69号
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经研究,现将《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监测协同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8月30日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监测协同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及时响应、快速应对和妥善处置环境质量监测异常情况,有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石台县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石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建立“测管联动”机制,围绕环境执法和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开展污染源监测。污染源执法现场监测工作由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石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共同开展。
第三条 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石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负责现场样品采集及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 明确工作流程。开展执法监测前,应明确监测事由、监测单位名称、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执行标准等。监测人员可结合实际,与执法人员协商确定监测相关事项。
第五条 落实职责分工。开展现场执法监测工作时,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要与执法人员一同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现场监测人员(至少2人)应同执法人员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执法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和相关笔录,协助开展现场采样拍照、摄像工作;监测人员负责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现场监测及采样,并做好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全过程的记录和证据保存工作,以及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执法人员发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监测人员,由监测人员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现场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超标的,监测人员应及时向执法人员反馈,以便执法人员对造成超标或异常的原因进行深入排查。
第六条 及时报送结果。监测人员应在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将监测结果报送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测结果要做到有测必报,不得选择性报送监测数。
第七条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测管协同”的执法监测,推动企业形成环保守法新常态。针对执法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环境监测站要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执法大队提出管理建议。
第八条 监测范围。在现有的监测能力范围内,原则上选择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监测。
第九条 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第十条 监测频次。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群众投诉强烈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十一条 可适时邀请驻池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或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提升能力水平。结合本地污染企业现状,局机关应加大所属执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专项培训、跟班作业等方式,提升执法、监测人员素质,同时,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执法监测设备,满足辖区执法监测工作要求。鼓励监测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持有现场监测上岗证。切实做到执法监管“稳、准、狠”,监测数据“真、准、全”。
第十三条 做好经费保障。按照执法监测计划工作量,提前谋划经费保障,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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