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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104-0005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4
废止日期: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4-14 16:28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仙寓镇富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N8TCR1P

地址:石台县仙寓镇南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雪明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陈述申辩和采纳情况  

2021年3月23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砂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我局于20213月30日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法〔202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日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项目建设进程: 基础建设阶段:0%;违法持续时间: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8%。

故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壹仟柒佰贰拾贰元整(¥1722.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石台县财政局    

账号:              20000075590710300000106                 

三、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