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原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国认实〔2015〕50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皖市监办函〔2020〕205号)有关规定,省局制修订我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目标。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运行风险的大小、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状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档案,构建科学有效、全省统一的分类监管体系,合理利用监管资源,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有效性、针对性和及时性。
(二)职责分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持有有效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类别的审核和发布;市级(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有效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档案的建立,信用风险分类类别的核准和确定;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档案的建立、信用风险分类类别的拟定和上报。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实行由下而上逐级确认,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由省局发布。
二、监管分类及分类标准
(一)监管分类。
按照取得资质认定后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表现、投诉举报情况、统计年报、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结果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反馈情况,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监管等级类别。
(二)分类标准。
1.满足下列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定为A类机构。
(1)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守,诚实守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律意识好,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客观公正;
(2)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客观真实,每季度能按时上报机构上季度的报告编号;
(3)在年度证后监管中只发现机构存在仅需自行整改项,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数据、结果判定为“满意”;
(4)没有过期相关变更事项(主管部门受理即认可);
(5)管理体系运行状态良好。
2.满足下列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定为B类机构。
(1)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遵章守纪,自律意识较好,内部管理比较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客观公正;
(2)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和年度报告制度,每季度能按时上报机构上季度的报告编号;
(3)在年度证后监管中发现机构存在需自行整改项5个以上,或因没有及时变更相关项目被责令改正;
(4)出现需变更项目过期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主管部门已受理即认可);
(5)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数据、结果判定为“有问题”;
(6)管理体系运行一般。
3.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C类机构。新建并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C类。
(1)检验检测人员流动频繁并对检验检测能力造成影响,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陈旧,不能正常运行;
(2)公开承诺和年度报告制度履行不到位或内容与实际行动不符的,下一个季度内不能上报机构上季度的报告编号;
(3)在年度证后监督中,被责令改正的(没有及时变更相关项目被责令改正除外);
(4)出现需变更项目过期3个月以上未变更(主管部门已受理即认可);
(5)连续12个月(包括12个月)内没有对外出具报告;
(6)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数据、结果判定为“不满意”的;
(7)未能依照手册和文件进行管理,管理体系内审不规范,管理评审流于形式。
4.在年度证后监管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D类机构。
(1)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报告,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2)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3)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报告的;
(4)出现需变更项目过期6个月以上(主管部门已受理即认可);
(5)年度内无故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的;
(6)检验检测人员流失、检验检测设备缺损,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对外出具报告;
(7)漏检涉及安全的项目;
(8)在年度证后监管中监督检查出现不符合问题,并被责令整改、罚款并暂停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报告处罚的;
(9)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10)没有依据管理体系文件来进行体系管理;
(11)被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等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监管方式
(一)建立风险分类监管档案。
1.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检验检测机构风险分类监管档案,及时录入监管的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分类出现变化时,原有档案不予删除,需留下每次分类变化痕迹,每年进行复核确认。
2.风险分类监管档案内容包括(不限于):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既往监督管理记录、风险分类发生变化情况等。风险分类监管档案的建设可以与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系统、监督管理系统以及统计直报系统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上级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可纳入本级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次数。
1.对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2.对被确定为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3.对被确定为C类的检验检测机构,每1年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4.对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
以上4类机构每年均要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三)约谈、告诫。
1.每年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被确定为C、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约谈1次,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告诫1次。
2.每年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集中约谈1次;对省局监督抽查中被定为D类机构,省局或委派市局应在第2年上半年进行一次整改复查。
(四)激励。
1.对获证周期内连续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A类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作为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的主导实验室。
3.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引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获得合格评定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高一个等级确定监管类别。
四、监管类别动态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风险分类监管类别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集中调整1次。
每年由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即可进行分类,12月20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监管处,省局在次年2月20日前公布分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