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事项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抽查内容和方式
1.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目录管理的工业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2.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查对象成品仓库及其他存放点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对象抽样和送样。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数量规定,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抽取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确认封样后由抽样单位带回或以安全方式送检验机构。
3.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的。抽样工作由被抽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非承担本项目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承担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抽样。部分不具备抽检分离条件的产品除外。
三、抽查依据
(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的。抽样工作由被抽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非承担本项目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承担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抽样。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可以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的检验机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目录管理的工业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依法由企业无偿提供。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查对象成品仓库及其他存放点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对象抽样和送样。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数量规定,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抽样范围:
(一)被抽查对象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的;
(四)拟抽查的产品为被抽查对象用于出口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要求被抽查对象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四)被抽查对象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被抽查对象处的,应当加施封存标识,由被抽查对象妥善保管。被抽查对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八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对象印章。对被抽查对象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可以双方签字确认。网络抽检除外。
抽样文书的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双方签字确认。抽样文书分别留存被抽查对象、检验机构和组织监督抽查部门。
第二十九条 抽样所需费用在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寄递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第三十条 被抽查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被抽查对象拒绝监督抽查情况,由被抽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