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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106-00168 组配分类: 法律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认证检测监管】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工作的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11
废止日期:
【认证检测监管】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11 16:44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5〕50号)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质监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皖质办发〔2016〕10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工作的管理,规范能力验证工作程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质监部门实施证后监管,有效核实、确认和保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重要手段。全省范围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机构)必须按照质监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二、省质监局负责获证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各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负责督促辖区内获证机构按照要求参加并完成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有关机构按照省质监局计划通知要求,负责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按照不同专业领域下达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计划并指定有关机构承办(以下简称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承办机构)。

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承办机构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质监局认评处核准后实施,承办机构的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的获证机构范围或名单;   

(二)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的具体形式、内容及项目/参数;

(三)样品发放程序、日程安排;

(四)有关检测(试验)方法及依据标准;

(五)采用的统计技术及结果评价准则;

(六)检测(试验)结果的上报形式、内容、要求及原始记录、检测(试验)报告的格式;

(七)需要时,组织召开能力验证情况分析会的时间及要求。

四、各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按照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辖区内获证机构参加并完成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

计划项目参数覆盖的获证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否则,各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给予处罚,并报告省质监局认评处。

五、获证机构在复查、变更(迁址、扩项)时,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应当现场核查其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情况,对应参加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获证机构,技术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2项评审时,判定该项为不符合,限期整改,到达下列要求之一的,视为整改符合。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尽快参加当年度省质监局举办的能力验证活动,由承办机构提供已参加证明。

(二)无法参加当年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由所在地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提供处罚或处理意见证明。

获证机构因搬迁、停业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书面申请暂不参加某一项目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但须经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确认后报省质监局认评处同意。

六、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承办机构应在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结束后向省质监局认评处提交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被评定为满意(包括补测满意)、有问题及不满意等次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二)各项目/参数检测(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及有关图表;

(三) 项目/参数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四)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质量状况分析;

    (五)各项目/参数的全省获证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工作质量总体状况及有关建议。

七、省质监局根据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报告及各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上报的有关情况,对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结果进行通报,并明确对出现不合格结果的获证机构的整改要求。

八、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中出现项目/参数结果不满意的有关获证检测机构,由所在地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根据省质监局的通报,通知其暂停在该项目/参数检测报告上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并按照省质监局通报要求督促其整改。

九、对整改结束的获证机构,所在地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应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并在获证机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经确认整改有效的获证机构,应根据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的意见,到指定技术机构办理复核(检)手续。经复核(检)合格的,指定技术机构应书面通知省质监局、获证机构所在地市质监部门、省直管县局和获证机构。经复核(检)仍不满足要求的,指定技术机构应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调整其该项目/参数,并向社会公布。

十、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中项目/参数检测结果满意的获证机构,在1年内,可计入现场评审(含扩项及复评)时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数量(所占比例不超过50%)。

十一、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承办机构在组织能力验证活动或者比对中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程序及要求、擅自泄露有关项目/参数数据及有关信息的,由省质监局追究其责任。

获证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中弄虚作假、进行串通,经查属实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承办机构视其结果为不满意。情节恶劣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承办机构应当报告省质监局认评处,由省质监局取消其相应项目的检测资质资格。

本意见印发后,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获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质办认〔2014〕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