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石台县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民政局
2022年1月18日
石台县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依据中共石台县委办公室、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有序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彻落实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核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限,加大审批频度,提高救助对象精准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方便服务困难群众,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便民利民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2.坚持放管并重,权责一致原则。对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低保、特困供养审批事项,坚持“放管服”结合,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
3.坚持规范管理,透明高效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低保操作规程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办法加强管理,把规范管理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三、主要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县民政局将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安徽省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办法》,依法开展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等工作。
四、审核审批流程
(一)低保受理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对象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
2.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关系的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工作人员根据核对情况,判断申请家庭是否基本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组织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对经核对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开展复查。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拟定救助类别和救助金额。
4.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传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组织村(居)委会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村(居)委会或村民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政协理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居)委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入户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必要时可邀请县民政局协助参加认定。
5.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书面答复。
6.第一榜公示。乡镇民政所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在所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7.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通过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予以审批,同时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将人员信息录入低保系统,发放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8.第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要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经审批通过人员名册按照规范性公示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9.长期末端公示。对所有低保对象,乡镇要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规范性公示文本进行长期末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
10.上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将低保人员名册、每月调整名册及统计表等,当月报县民政局备案。
11.资金发放。县民政局每月按照各地上报低保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及金额,会同县财政部门,下拨当月低保资金,通过安徽省财政惠民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低保金,要保证系统数据与低保金发放数据一致。
(二)特困供养受理审批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程序。
乡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全面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上报备案。乡镇政府将特困人员名册、每月调整名册及统计表等,当月报县民政局备案。
5.资金发放。县民政局每月按照各地上报特困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及金额,会同县财政部门,下拨当月特困供养资金。
五、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是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和审核主体。主要协助做好低保、特困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收支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特困申请受理、审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低保、特困申请直接受理、会同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管理辖区内低保、特困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同时,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审核情况,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审批,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到审批不超过20个工作日。按照“谁审批、谁存档、谁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确保低保、特困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处置。
(三)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低保、特困政策的宣传、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对经乡镇审批新纳入低保的家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核查;对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该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建立特困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对审核审批程序和审批档案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困难群众群体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比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低保、特困审批权限下放,减少低保、特困审批层级是方便困难群众的一项惠民措施,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审批权限下放组织领导。成立县级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下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力度,定期督查,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建立低保、特困供养联审联批机制,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低保、特困供养必须经联审联批会议集体研究,保证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二)严格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责、加强协作,严格按照低保、特困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定、核减低保、特困对象,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要优化有关程序,确保审核审批全过程不超过20个工作日。坚决杜绝“群体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对在低保、特困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动态管理。一是落实年度核查。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对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年度核查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二是及时调整变更。逐月开展新申请低保人员审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对死亡人员从次月停发低保金。动态调整表格及资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三是加强特困访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的生活情况,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四)做好政策宣传。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救助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因政策不落实而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维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