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依据
二、补贴对象
1、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3、近两年未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扶持项目的农村产业带头人或其经营的主体。
三、申办材料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经乡镇审核、并附相关材料后(实施方案或项目计划书等内容),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再次进行复核,并在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批复后实施项目;项目竣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单位。
五、受理单位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石台县城关仙寓路3号)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受理电话
0566-6020796
八、监督渠道
0566-602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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