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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203-00195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23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3 08:50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基层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石台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石政办秘〔2021〕14号)、《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市监管〔2021〕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二批)

      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1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公司变更登记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分公司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分公司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住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

一、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证明用途

作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三)设定证明依据

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以此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并办理注册登记。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受理单位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具体是:

1.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      (省、市)

       县(市、区)       (乡镇、村)         (道路名)

      (门牌号)        (小区楼栋号、房间号)。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                         ,其证件号码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         (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房屋属性为         (住宅/商用房/厂房/其他)。

2.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名:                           (单位盖章)

    月   日

 

 

 

注: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