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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206-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环罚〔2022〕30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06
废止日期: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环罚〔2022〕305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15:19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环罚〔2022〕305号

 

江满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5月14日,我局在开展秸秆禁烧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石台县大演乡新唐村一组自家农田内露天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池环罚告〔2022〕305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事先告知的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处罚金额为875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以及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我局针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75元(大写:人民币陆百柒拾伍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名:石台县财政局    

   号:200000755907103000001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