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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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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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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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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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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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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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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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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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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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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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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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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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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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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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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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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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6.2.1.5、6.6.3.3、6.7.1.10、5.2.5、5.2.7、6.2.1、6.3.1、6.3.2、6.4.2、4.7、6.6、6.7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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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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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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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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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工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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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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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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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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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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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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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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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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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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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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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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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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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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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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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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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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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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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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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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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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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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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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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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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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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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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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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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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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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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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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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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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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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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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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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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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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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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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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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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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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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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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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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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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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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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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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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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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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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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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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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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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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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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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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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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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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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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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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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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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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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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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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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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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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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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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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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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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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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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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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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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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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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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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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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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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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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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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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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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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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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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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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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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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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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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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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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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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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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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