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发布时间:2022-01-05 08:41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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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事项及执法人员概况
二、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事项及执法人员概况
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二级机构,负责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目前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共16人,拥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共12人。
职权事项
2021年度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职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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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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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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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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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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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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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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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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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手续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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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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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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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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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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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内容与环评要求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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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环保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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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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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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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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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落实“三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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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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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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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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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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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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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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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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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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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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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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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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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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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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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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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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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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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口情况;定期进行水污染物取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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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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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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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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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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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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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及配套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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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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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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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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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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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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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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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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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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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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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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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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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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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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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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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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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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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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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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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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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防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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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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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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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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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产生扬尘物料存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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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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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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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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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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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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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口情况;定期进行抽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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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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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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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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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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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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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是否合理,是否有噪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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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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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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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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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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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环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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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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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改变了生产工艺,添加了生产设备,污染物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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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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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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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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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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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环评及批复一致;是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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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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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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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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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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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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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废的贮存场所运行情况,综合利用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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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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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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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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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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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危废库的运行情况;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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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度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2021年度,我局共完成行政审批7起,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宗,排污许可文件1宗。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2021年度,我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共计10起,目前该10起案件已全部结案并公开,2021年我局完成1起执行免罚程序的案件。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2021年度,我局共完成行政强制案件共计0起。
(四)行政裁决实施情况说明
2021年度,我局无行政裁决行为。
(五)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2021年,我局已共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企业37家次;与县直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5次;日常检查400余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无
第二部分 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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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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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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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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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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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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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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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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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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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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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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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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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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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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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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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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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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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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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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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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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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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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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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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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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3
|
0
|
0
|
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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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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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
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
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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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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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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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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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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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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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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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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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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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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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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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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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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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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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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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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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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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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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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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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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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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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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总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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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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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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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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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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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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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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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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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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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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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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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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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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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 “行政确认次数”、“行政裁决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决定的数量。
3.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