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1〕12号
石台县恒业水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4月份擅自占用石台县七都镇高路亭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钢架大棚,截至目前该钢架大棚已投入使用。根据测绘结果,你公司在石台县七都村高路亭村非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442.33平方米(合0.66亩),其中建筑面积为352.34平方米。虽然你公司占用的土地为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因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所以你公司在石台县七都镇高路亭村占地建设钢架大棚的行为仍属于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拍摄照片;
4.《关于石台县恒业水泥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2.33平方米(0.66亩);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442.33平方米村集体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处以3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326.9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石台县七都镇高路亭村;并来我局财务室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对“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2.33平方米(0.66亩)”和“共计罚款1326.99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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