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1〕11号
石台县小河镇九步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村委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委会未经批准,于2019年8月份擅自占用石台县小河镇九步村集体土地新建文化大舞台,目前已建成。根据测绘结果,你村委会在石台县小河镇九步村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面积为445.8平方米(合0.67亩),其中硬化面积为445.8平方米(合0.67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拍摄照片;
4.《关于小河镇九步村文化广场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向你村委会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你村委员会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文化广场共计445.8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茶园地处以每平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45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委会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文化广场共计445.8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来我局财务室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会对“限你村委员会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文化广场共计445.8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和“共计罚款4458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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