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执法机构依法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化,特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有关科室、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第四条 局党支部负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纠正不正之风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法规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审核。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可随时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2.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3.生态环境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包括: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5.罚款的收缴情况;6.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较大执法事项实施按级审批和呈报备案,防止执法随意性;2.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3.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陈述申辩;4.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5.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式予以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局党组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项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或评议考核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定期总结,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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