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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206-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15
废止日期:
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2-06-15 11:14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备注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2

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4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5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7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9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10

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11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12

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13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14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15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

 

17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18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19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在环境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

 

20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21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22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

 

23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24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验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25

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

 

26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理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7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首次被发现,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