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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16
废止日期: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2-06-16 15:16 来源: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我委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如下:

一、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至石台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联系单位: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石台县仁里镇曙光路8

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  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石台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单位: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石台县仁里镇曙光路8

电话:0566-6022923

三、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经信局、池州市科技局和池州市商务局申请复议。

四、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联系单位:石台县人民法院

地址:石台县曙光西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