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经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石台县发改委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石台县投资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和《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制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秘〔2021〕95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21日发改委党组研究讨论;
2021年11月24日-12月23日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2021年12月23日,县委常委、副县长张旭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县发改、县纪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体局、文旅局、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审计局、兴石集团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就暂行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1年12月24日-27日,通过政讯通征求了各乡镇、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意见。县司法局反馈意见基本吸纳,一是经合法性审查,《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送审搞)相关内容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建议第二十一条最后一句 “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修改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议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暂行1年,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2021年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代建单位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负全面责任,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五、工作任务
(一)依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等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接受委托单位委托,根据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施工、环保、能评、安评、消防、林业、地震、人防、水保、用电等报批手续;协助委托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三)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四)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事宜。
解读人:俞海升;咨询电话:1805664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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