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号
(总第6期)
【县政府文件】
石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点击下载】
【县政府办文件】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下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点击下载】
石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驻石各机构:
《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业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2022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牯牛降是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了更好地保护牯牛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牯牛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分区管理
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一)核心区管理。根据《安徽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新联老山—小园—大叉头—张天坳和正库脑为保护区的核心区。核心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二)缓冲区管理。禁止在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活动。
(三)实验区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组织参观、旅游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扎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省级重点防火单位,是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牯牛降自然保护区、牯牛降景区及周边的乡镇、村等单位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基础上,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火源管理,坚决杜绝闲杂人员进入保护区,加强防火巡查,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110或6022481,并积极组织人员及时扑救,确保将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大演乡、仙寓镇和牯牛降景区管理中心要主动做好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积极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和游客的防火意识,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氛围,确保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安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县政府将不定期对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县林业局要对牯牛降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四、严格行政执法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1年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2月8日
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交付委托单位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体系和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 交通、水利工程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其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县属国有企业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合同中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类代建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其它类代建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
(二)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拆迁等手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协助代建单位完善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三)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全过程参与质量监督工作,对代建单位施工进度提出监督建议;
(四)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接收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
(五)参与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等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接受委托单位委托,根据项目需要办理规划、施工、环保、能评、安评、消防、林业、地震、人防、水保、用电等报批手续;协助委托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三)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四)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事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审批按《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不变。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代建项目工程量变更由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委托单位按照《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资料,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结算书,1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书,由委托单位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资金支出由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委托单位按照《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申请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单独列支,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非县直部门的,应先征得县直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预留10%,在工程保修期满且竣工决算结束后支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条 县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和评价。代建单位应根据要求负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暂行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业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3月1日
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10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全力推进质量提升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县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质量品牌
1.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按照市政府奖励政策予以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被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
3.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通过年度审核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
4. 对在我县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支持标准研制
5.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
6. 主持修订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推动标准实施
7. 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7.5万元、5万元、3万元。
8. 获评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五)鼓励标准创新
9. 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5万元。
10. 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1.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六)支持标准化组织建设
12. 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知识产权
13. 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 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5. 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7. 鼓励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招商引资企业使用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生产与专利技术相关联的主营产品并形成产业化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本县企业使用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生产与专利技术相关联的主营产品并形成产业化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8.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授予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19. 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1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企业担保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万元。
20. 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2万元。
21. 对开展发明专利权托管服务的服务机构,托管企业达30家或年新增15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八)缺陷产品召回
22. 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5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
三、奖励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我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我县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本政策适用于2020—2022年,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县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