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隐私保密权、依法委托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在财政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对人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对财政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财政局或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
部门:石台县财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 0566-6022121,工作时间受理。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滨河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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