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事项及执法人员概况
二、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事项及执法人员概况
石台县财政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财政领域,行政机关主体类别,编制人数67名。拥有行政职权37项,执法人员60名。
二、2021年度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完成对石台县晟兴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受理,受理过程中石台县晟兴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资料不全自行撤销。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无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无
(四)行政裁决实施情况说明
无
(五)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完成对石台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行政检查2次,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检查1次,对石台县鸿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行政检查1次,对安徽锦融典当有限公司的行政检查1次,对石台县阳光开发有限公司石台宾馆的行政检查1次,对石台东柱宾馆有限公司的行政检查1次,对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日葵度假酒店分公司的行政检查1次,对石台县公管项目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1次,对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1次。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无
第二部分 2021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石台县财政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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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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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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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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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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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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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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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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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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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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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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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二
石台县财政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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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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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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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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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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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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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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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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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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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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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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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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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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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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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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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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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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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
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
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石台县财政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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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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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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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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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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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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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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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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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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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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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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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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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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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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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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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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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石台县财政局2021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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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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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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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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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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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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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总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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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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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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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
(万元)
|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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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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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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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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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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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 “行政确认次数”、“行政裁决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决定的数量。
3.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