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省应急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应急函〔2022〕174号)和市应急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池应急函〔2022〕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矿山安全纳入同级政府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监管,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近年来关闭的矿山进行回头看检查,严防死灰复燃;要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行动起来,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按期消除隐患。县应急局将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列为执法检查重点,着力整治实际控制人不履职、不带班,着力解决“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问题。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8号)要求,在所有矿山采场或工业广场醒目位置设立举报奖励公告牌;要加快应急广播建设,及时关注气象、应急、自规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矿山边坡一旦出现滑移征兆,必须立即撤人,确保安全度汛;要持续做好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三、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和职工安全培训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对今年以来监管监察部门下发的各类警示教育信息及时组织员工学习,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要建立事故警示现场会制度,收到事故警示信息后应当及时召开现场学习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迅速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应急函〔2021〕96号)要求,对全体职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强矿山工程技术人员管理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加强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应急〔2021〕144号)要求配齐配强矿山工程技术人员,要督促矿山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矿山技术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每周对现场的全面检查不少于2次,兼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数不少于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工作日数;要组织地质、测量、采矿、机电等工程技术人员,对高陡边坡、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进行有效指导,每月至少分析研判边坡稳定性一次。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抄报:市应急局、县委办、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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