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是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是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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