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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关于对《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22
废止日期:
【部门负责人解读】关于对《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2 16:20 来源:石台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读人:石台县民政局副局长    陈桂萍

解读时间:2022年5月10日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 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 号)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7日,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4月中旬我局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石台县《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起草稿)》;同时征求了我县财政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方案内容,形成了石台县《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会签稿,于2022年4月20日联合东至县财政局正式签发。

四、工作目标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都能够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将具有我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五、主要任务


1.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2.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处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六、创新举措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二)健全落实机制。

(三)强化监督考核。

八、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石台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66-602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