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民政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61P/202204-0012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台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文字解读】《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22
废止日期:
【文字解读】《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2 16:30 来源:石台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 4月22日,《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现将《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池民办〔202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7日,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会联合印发《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4月中旬,我局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石台县《东至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起草稿)》;同时征求了我县财政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方案内容,形成了石台县《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会签稿,于2022年4月20日联合石台县财政局正式签发。

四、工作目标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儿童群体都能够及时纳入孤儿救助供养保障范围,做到“应养尽养”。 

五、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办理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1)。

⑤村干帮忙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签署承诺书一式两份。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六、创新举措

《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较现文件主要变化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优化审核审批程序。一是扩大保障范围,2019年5月我局出台了《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 程实施办法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扩大事实无人抚养保障范围,社会反响较好。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较2019年重残对象扩大。二是,优化审核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系统,线上审核直接由县区直接负责。三是,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诚信度。


七、保障措施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八、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石台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66-602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