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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41B/202403-0003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06
废止日期: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6 11:05 来源: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信息,充分发挥交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应当依法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石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信息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举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