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机关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交通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义务人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义务人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义务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拟公开义务人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义务人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可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十条 牵头制作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公开义务人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石台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石台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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