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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585652412/202204-0009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2022年4月县卫健委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15
废止日期:
2022年4月县卫健委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2-04-15 20:55 来源: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违反法律法规及条款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备注

1

丁香镇石泉村卫生室

2022.4.6

2022年4月6日上午,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丁香镇石泉村卫生室内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一名工作人员未穿工作服、三名就诊病人人未戴口罩。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当场行政处罚

2

胡龙刚中医诊所

2022.4.15

2022年4月15日上午,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胡龙刚中医诊所内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生胡龙刚14天内核酸检测报告仅2022年4月12日。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当场行政处罚

3

江斌全科医疗诊所

2022.4.15

2022年4月15日上午,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江斌全科医疗诊所诊所内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生江斌14天内核酸检测报告仅2022年4月11日。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当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