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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585652412/202203-001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2022年3月县卫健委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25
废止日期:
2022年3月县卫健委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2-03-25 10:58 来源: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违反法律法规及条款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备注

1

程柏春中医诊所

2022.3.23

2022年3月23日上午,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程柏春中医诊所内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就诊病人7人,其中四人未戴口罩。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当场行政处罚

2

王学传中医诊所

2022.3.23

2022年3月23日上午,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王学传中医诊所内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就诊病人2人,工作人员2人,其中一名工作人员、一名就诊病人人未戴口罩。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当场行政处罚

3

石台县仁里镇七里村第二卫生室

2022.3.23

2020年3月23日上午,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仁里镇第二村诊所内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一名工作人员、三名就诊病人人未戴口罩。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当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