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卫公罚[2022]1号
被处罚人: 石台县金穗养生堂 地址:仁里镇仁和家园 经营者:汪** 性别:女 民族:汉 职务:总经理电话:13965906** 身份证号码: 342922197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2RD6387G
本机关依法查明:薛**在2021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10日、甘**在2021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在石台县金穗养生堂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1-235);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1-235);3、现场照片10张;4、该养生堂营业执照复印件;5、店长梅**的询问笔录1份;6、薛**的询问笔录1份;7、甘**的询问笔录1份;8、该养生堂经营者汪**的身份证复印件;9、该养生堂经营者汪**的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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