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投诉举报处理机关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县司法局接受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并指导全县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县司法局应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写《石台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九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机构和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二)投诉举报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被投诉举报的执法机关及责任人员限期改正,并视其违法情节和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举报方式。行政执法单位接受群众监督,监督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566-6026033(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举报邮箱:936788074@qq.com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必须遵行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借机诬陷、诽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捏造事实,故意诬陷诽谤和打击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移送相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