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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206-00106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石台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文号: 石府法领办〔2022〕32号
成文日期: 2022-06-23 发布日期: 2022-06-30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石台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10:06 来源:石台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剖析案例,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定期通报: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县政府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县政府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或降低考核等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