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剖析案例,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定期通报: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县政府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县政府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或降低考核等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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