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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206-0010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号: 石府法领办〔2022〕34号
成文日期: 2022-06-23 发布日期: 2022-06-30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30 15:21 来源:石台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有关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有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从而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对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的形式及人员构成

按照“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指导、各职能部门为设立主体”的总要求,各单位在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要规范成立行政调解组织。

(一)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各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在本单位内依托法制股室等内设机构设立行政调解组织。名称原则上统一为“行政单位名称(全称)+行政调解委员会”。二是政府主导成立或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成立的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名称原则上为“区域+纠纷名称+多元调处中心”。

(二)人员构成。行政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原则上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政府主导成立或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成立的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人员主要由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组成,可以聘请律师、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热心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协助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范围

主要有两类: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行政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以下纠纷进行调解:

1.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消费者权益纠纷; 

3.医疗纠纷;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林权、水事纠纷; 

5.环境污染纠纷; 

6.知识产权纠纷; 

7.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 

8.计量纠纷; 

9.物业权益纠纷;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 

行政部门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纠纷不予受理:

1.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2.已申请行政复议,并已作出复议决定的;

3.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裁判并生效的;

4.已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决定并已生效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

(二)原则

1.自愿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调解不得收费。

2.合法原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应当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公正原则。在调解时应该坚持中立和公道。

5.便捷原则。应当以简便、快捷、高效,采取灵活多样而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6.注重效果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纳入其他法治轨道妥善解决。

7.主动原则。对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应积极主动进行调解。

(三)程序

行政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原则上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履行等五个程序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1.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行政单位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2.调查。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行政单位要充分利用依据职权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法、理、情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调解人性化的要求。

4.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5.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涉及的行政部门依照协议书内容办理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原则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任务。各单位要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特别是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管理、发改、市场监管等单位要第一时间成立行政调解组织。要按照《石台县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排查“见底”,积极主动运用行政手段参与调解“清零”。

(二)建章立制。各调解组织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案件统计、考核评估、台账管理、信息宣传等各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明确纠纷调解范围,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衔接联动。要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行政调解组织可以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或者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适宜用人民调解方式调解的涉及民事部分的纠纷。在全县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每月1日、15日报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登记表》至县司法局,由司法局汇总报县委政法委。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有可能激化、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的纠纷,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采取防范化解措施。

(四)严格奖惩。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并列入平安建设考评项目内容,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适时进行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行政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要予以问责。

(五)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度,最大程度减少行政部门诉累。要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培训,提升自身行政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登记表

     石台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23

 

附件: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登记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矛盾纠纷事件内容

发生属地

(具体到村)

发生时间

矛盾纠纷类型

排查单位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整改时限

化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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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矛盾纠纷类型按照调解方式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2.责任单位涉及多部门的,请依次填写牵头单位、协办单位;

3.重点或苗头性矛盾纠纷请予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