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将《开展石台县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行为自查整改活动,并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法人签字、单位盖章)报送石台县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做好通知及督促工作(名单见附件)。
联系人:唐成城 联系方式:18156653021
附件:1.《开展石台县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2.石台县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名单
石台县民政局
2022年7月4日
开展石台县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社会服务机构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救助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属性和地位,对社会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要看到,一些社会服务机构还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私设账外资金、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牟利等情形,损害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目的形象,出现了“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7月至9月。
三、监管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要组织本单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对照监管任务进行自查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9月15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上报至县民政局,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二)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对照监管任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计划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抽审。将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非营利监管抽查工作,并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