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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377/202010-0009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石台县城市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废止日期:
【面向公众】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石台县城市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9 08:17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石台县县城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保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石台县城市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01129日前书面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沈佶佺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566-6027390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股联系邮箱:1023623075@qq.com.com

办公地址: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国土空间规划股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29


石台县县城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石台县县城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保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台县县城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范围由石台县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台县县城规划区内私有危旧住房改造的管理。

        第四条  成立石台县县城规划区危旧住房改造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文下发),成员由仁里镇、横渡镇政府及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石台县县城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的日常管理。石台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危房改造由分管县长审查许可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  严禁在石台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非法转让宅基地,严禁为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确权登记。

第二章  危旧房屋的鉴定

第六条  县住建局本着“便民、节约”的原则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库,便于要求危房改造的居民选择,同时县住建局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要求改造危旧住房的居民,须向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规范的鉴定报告。

第八条  申请人可向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申请鉴定,亦可向第三方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的鉴定范围仅限于县城规划区内的相关房屋鉴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一节  规划区内零星危旧住房改造

第十一条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内近期建设范围:经县政府批准正在征收和即将征收的集体土地,指城市核心区域。规划区远期建设范围:县城规划区内近期建设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指城市核心区以外,具体指七里社区西坑组;和平社区南山组以及决坑组(以伏虎河为界);马村社区七里坑组,小河口组;同心村望仙组,宋村组;香口村檀安组,六房组,桂坑组。

县城规划区近期和远期建设具体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鉴定为C级危旧住房的,原则上经批准后由住户在原房屋主体上进行维修,但不得拆除重建。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近期建设范围内,鉴定为D级危旧住房的,可采取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远期建设范围内,鉴定为C级、D级危旧住房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位于已规划为道路、公建用地、公共绿地、近期成片改造区域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住房,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对该住房进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二) 位于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外区域的住房,可采用在原房屋主体上进行维修或就地改造方式,原则上控制在二层,并且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

因家庭人口原因确需超出原房屋面积的,允许拆除重建,但需具备以下条件:

1、选址、规划须经批准;

2、须经房屋四周相邻户签字同意,社区(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领导小组审定;

3、建筑面积按居住人口(含预期人口)原则上控制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采用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的,住户须书面承诺原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否则不予补偿或异地安置。房屋拆除后的宅基地,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

第十六条  危旧住房维修改造审批

(一)住户在获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拟出维修方案或图纸,维修方案需包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结构等内容,征求四邻同意后,向辖区乡镇政府提出危旧住房维修申请,同时提供危房鉴定文书、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产权属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社区(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相关资料,由乡镇政府进行汇总后提交办公室审核。

(二)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上述资料,安排乡镇政府、县行政执法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查勘,走访四邻,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村委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领导小组。

(三)县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社区、乡镇政府和县住建局、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危旧住房改造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采取货币补偿的,根据危旧住房所处的不同地块和区域等级,按照同期的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异地安置的,可以采取产权置换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节  规划区内危旧住房集中区改造

第十八条  规划区内危旧住房集中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C级以上危旧住房比重达50%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区域。

第十九条  危旧住房集中区改造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在对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危旧住房改造计划,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第二十一条  危旧住房集中区的改造由危旧住房集中区所属的单位、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必须经危旧住房集中区95%以上居民同意,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申请改造危旧住房集中区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危旧住房集中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危旧住房集中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订后,应在危旧住房集中区公示7日,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危旧住房改造申请人须提交与改造后不动产一致的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危旧住房改造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房屋鉴定、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台县城市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