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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206-0006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14
废止日期: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14 15:38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全面规范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求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石台县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七条 严格按照《石台县政务公开目录清单》中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及时对县政府办组织的监督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章 目录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需填写《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申请表》报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调整内容)。

第四章 附录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