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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207-00047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药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2】12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07
废止日期:
药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2】124号
发布时间:2022-07-07 10:55 来源:横渡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2124

 

当事人:横渡镇**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0**********D6001                                      

经营场所:石台县横渡镇**村村部**

负责人:杨**                                 

身份证件号码:342728*******1012                                      

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药械日常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发现5盒四黄清心丸,超过有效期。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将上述药品依法予以扣押,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负责人签字认可。我局并与当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上述四黄清心丸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8日从安庆天怡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014,产品批号:191005,生产日期:2019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共购进125盒,进价为5.5元/盒,使用价格为10元/盒,至检查时剩余5盒,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5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年5月24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6月1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提取的过期四黄清心丸外观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安庆天怡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天怡药业印章备案表、销售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上述四黄清心丸是从安庆天怡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以及购进价格。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2]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自身年迈多病,且有老母亲需要抚养,家庭医疗支出大;

2、近年受疫情影响,卫生室收入低微;

3、经常下乡开展核酸采集、慢病随访,疏忽了对药品的管理。

经复核,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陈述理由情况属实,因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予以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抢救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没收过期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过期药品;

2.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缴纳罚没款通知单》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