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5号)以及《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秘〔2022〕36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县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后评估,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后评估
(一)评估对象
我县今年需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为2019年以后制定的正在实施中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二)评估主体及组织实施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石台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实施单位进行评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牵头进行评估,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统一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秘〔2022〕36号)》执行。评估单位要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估。对直接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网上征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重点评估(征求意见材料一并附报)。
(三)评估报告要求
实施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以及实效性的分析和评价;
3.评估结论和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报告除正文外,应附内容摘要和附件。内容摘要重点介绍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特色、评估结论(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废止)和建议。附件包括被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征求意见的意见材料、调查问卷样式等。
报告字体、字号等格式按照公文格式要求。
(四)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2.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3.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4.实效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实施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5.规范性评估。主要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结果报送
各评估单位应当在8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报送县司法局,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联系科室: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联系电话6026033。
附件: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目录
石台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