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对储备粮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意见措施,粮食储备制度是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战略基石,保障了主粮市场的平稳运行。粮食以储备的形式,通过有效的供给来保障应急的需求,合理的储备同时也能平抑市场,在危机中满足居民的口粮需求。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护农民利益,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的作用,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的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石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印发了《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多年来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推进依法治粮、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更科学的管理县级储备粮,有必要制定新政策,完善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48号)及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4号)都明确要求制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章制度。修订《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粮食工作党政同责精神以及省市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制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推动我县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
(二)规范我县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2020年12月份新修订的《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2021年9月份新修订的《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县级储备粮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9月27日发布)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我委于4月中旬对《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石政〔2015〕29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4月30日-5月29日,面向公众进行征集,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同时,5月13日,召开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5月17日-20日,通过政务平台广泛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县发改委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县司法局沟通对接,于2022年6月6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2022年6月9日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件定稿后,于2022年6月30日印发正式文件。2015年10月12日印发实施的《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石政办〔2015〕29号)同时废止。
四、工作目标
《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主要对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力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压实承储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筑牢粮食储备安全屏障,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真正达到两个“确保”,即“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
五、主要内容
《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章条格式形成规范性文件,共八章四十一条,主要框架包括总则、县级政府储备的计划、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储备、附则。
总则:共9条,明确了出台《办法》的依据、县级储备粮的概念、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职能职责等。
县级政府储备的计划:共4条,明确了由县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布局方案。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计划流程。
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共10条,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细化承储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明确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和轮换价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轮换程序、年限、奖惩措施。
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共4条,明确了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县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共6条,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范围,县发改委、财政、审计、农发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政府储备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责任追究。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企业储备:共3条,明确了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要求和任务,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和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自主储粮。
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六、创新举措
(一)明确管理要求。合理增加调整范围,充分体现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纳入调整范围。
(二)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承储企业是管理地方政府储备的责任主体。对应机构改革情况,将发改与粮食部门的职责进行合并,进一步完善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对县级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的违规情形及追责情形进行了全面细化。
(三)注重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突出储备轮换价差亏损弥补、储备贷款、库存成本核定、储备动用等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从完善机制上取得突破。
(四)加强规范管理。参照有关粮食法规规章制度查缺补漏、充实完善、促进规范,对规定不具体、不全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将零散的行政管理措施统一纳入办法中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承储资格、储备轮换、信贷资金、补贴资金等管理要求,形成连贯统一的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石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宣传解读,全面提升《办法》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为依法、规范开展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协调,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公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台支行等相关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紧盯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方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进一步提升县级储备粮管理水平。
八、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单位:石台县发改委
解 读 人:李奇才
咨询电话:0566-602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