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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208-0004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石台县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8-15
废止日期:
石台县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15 15:30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做有碍公平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部门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处罚标准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行政执法部门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县司法局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县司法局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及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